杭州上虞商会 / Chamber of Commerce
杭州市上虞商会
第十三条 本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。
第十四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,每年召开一次会议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六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设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,聘任秘书长、副秘书长,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。
第十七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包括:
(一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二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四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; 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  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如有特殊情况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九条  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,其主要职责包括:
(一)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、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;
(二)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,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;
(三)对本会的日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;
 (四)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,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。
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全体监事通过方能生效,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二十条  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(二)合法经营、文明经商,且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主持工作;
(五)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一条  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二条  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。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  会长为本会最高权利人,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商会全面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,参与有关重要活动。
第二十四条 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在会长领导下,落实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,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 
(二)拟定本会基本管理制度、年度工作计划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;
(三)决定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;
(四)提名副秘书长,决定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;
(五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;
(六)拟定实体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、投资方案、预算决算方案、利润分配方案、弥补亏损方案,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;
(七)制定本会资金运用方案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;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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